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私自录音是否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私自录音是否具有法律证据效力如下: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就是有效的。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就是无效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关键取决于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在实践中,法院对于录音证据的采信比例越来越高,前提是没有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通过录音进行取证的行为只要没有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证据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