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搜查?搜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如果拒不交出,侦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拦。由于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 (2)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只有在侦查人员执行逮捕、拘留,遇有紧急情况时,才允许不另用搜查证直接进行搜查。紧急情况主要是指被逮捕、拘留的人身带凶器或引爆装置或其住处有爆炸物品等,可能发生自杀、凶杀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毁弃、转移罪证等反侦查迹象,不立即搜查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或使证据灭失,影响或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不是遇有紧急情况,侦查人员即使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也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能以逮捕证、拘留证代替搜查证。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