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无观世音菩萨,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做如是观?
佛家认为:如果一种现象不能永恒常在的,就可以归到有为法中。 则理解了什么是有为法,就能够理解这四句偈了。 有为法 为者谓有所作为、造作之意。又简称有为。乃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的现象;狭义而言,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之现象,而以生、住、异、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相对于此,永远不变而绝对存在者,则称为无为法。据俱舍论光记卷五载,因缘造作称为“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因缘之造作,故称为有为,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大乘义章曰:“为是集起造作之义,法有为作故,名有为。”俱舍论光记曰:“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 FROM:《唯识名词白话新解》于凌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