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选举方式

1、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数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全国人大代表数不超过3000人。

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综上所述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的方式主要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