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春秋战国礼崩乐坏?孔子的思想最终在哪些国家最为严重?举例说明

我也来纠正历史错误。

首先纠正下2楼:

井田制,不是奴隶制,是一种税务制度,种9份,交11%的农业税。

如果是奴隶制,那9份都是奴隶主的,还交个屁的税啊,所以井田制本身是一种文明的象征,而不是奴隶制的象征,这个写入教科书的严重历史错误,需要纠正。顺便说一下,春秋之前,11%的农业税是一个适合的税率,但是春秋晚期,尤其是进入战国之后,生产力极大提高,11%的税收太少了,于是乎,封建主们开始想方设法破坏井田制,创造出了各种税收政策。

再说一下“礼”的问题,不管是什么年代,都是需要礼的,中国是礼仪之邦,什么意思,这里是文化人,是文明的国度。礼有其时代性,但是本身并不是被攻击对象。谁创造出来的礼,必然带有那个时代的烙印。

下面说正题:

1、春秋战国礼崩乐坏,这个事要追溯到周公,就是周公之礼,周公解梦的那个周公。他是谁呢?周公姓姬名旦(约公元前1100年),亦称叔旦,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因封地在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或周公旦。他干了什么呢?他哥周武王死了,侄子年纪小,他是摄政王。干了如下的事情:多次平叛,推行井田,制礼作乐,大行封建。

平叛:没什么好说,这哥们能武,文王的儿子,武王的弟弟里拔尖的,问题不大,巩固王朝。

推行井田:井田制是奴隶制么,不是,是税制,也就是说,他统一了全国的税制,很牛啊。

制礼建乐:规定了从周王、各级诸侯到卿、大夫等级别,比如王有九卿,诸侯就最多只能有六个,等等,各种礼仪,婚丧嫁娶,各种礼节,把一个多民族国家,团结成一个民族。这是汉族的根基和本源。

大行封建:封建制度不是在周公手里创立的,但是他大举实施了封建制度,也才有了周朝的列国,才有了春秋和战国。也就是说,中国最早有详实史料记载的封建制,始于周朝初期。这一点纠正一下教科书上的历史错误。而这一时期的封建制度,与欧洲封建制度的国王和领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几乎是一样的,这要不是封建,就没有啥是封建了。要挑刺的说有奴隶,那美国南北战争的时候还有奴隶呢。人家是联邦制,不是奴隶制。

跑题了,回来说春秋礼崩乐坏怎么回事。

周公不是制定了礼乐制度么,春秋的时候,王室衰微,无所作为,各路诸侯逐渐开始敢于违反制度,因为没啥惩罚,自己还可以享受更好,感觉更好。

比如拉车的马的数量,宫室的大小,乐队、舞姬的人数,可以享受的各种东东都有超标准的,就跟现在的政府官员用车超标。但是诸侯是自己有自己地盘的,自由度可比官员大多了,也危险多了。

春秋时期,还有霸主来维持制度,也就是所谓春秋五霸。实际应该是四霸,宋襄公算是个真实的唐吉可德吧。从齐桓公开始,要求遵守:长子继承权、不得以妾为妻等礼制,不遵守的就全天下的诸侯一起来打到你遵守。

春秋和战国的分界线,其实就是礼乐的彻底崩溃。

以三家分晋、田氏篡齐就是最典型的事件。可悲的周王室,居然认可了这些行为,给这些新兴的贵族正式的分封,于是乎,王室成了橡皮图章,可有可无了。

孔子的思想,经过后人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成为中国官方学派,并在大中华地区,包括朝鲜、韩国、日本、越南、新加坡、台湾等地,得到较好的发扬。这些国家中,本土经历战乱越少、思想控制越少的地方,儒家文化越是主流。

顺便说一下:严重这个词语用在这里不恰当,有贬义。

纠正历史错误同学为啥总扯奴隶制呢?看起来教科书式的洗脑很成功。

那我就再花点笔墨,系统的说下春秋之前的赋税制度,顺便纠正下教科书错误。

《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贡的起源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领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员缴纳的贡物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国家产生以后,贡税更成为最早的实物税。《考工记·匠人》郑玄注:“贡法”,“税夫无公田”。“贡者,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相传“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贡献,足以充宫室,供人生之欲”。这也是朝贡的起源。

“助者藉也”,助法即籍法。有了户籍制度,户籍最早的用途是作为税收量化的依据,农户(被征服者)不得随意离开耕作的土地(那个年代也没人愿意离开,到处都是原始森林林和无人区,离开了吃啥),实行九税一的井田制。

《诗经·大雅·公刘》说:“度其隰原,彻田为粮。”一般认为是周行彻法的开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谢人后,仍实行此法。《论语·颜渊》中还有鲁亦采用彻法的记载,但至哀公时已废。可见彻法是在王畿和各诸侯国内行之甚久的一种赋税制度,孟子强调周行彻法是有根据的。

西周时期有国、野的划分和对立,作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于国中,被征服者则主要聚居于野鄙。《孟子·滕文公上》云:“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一般认为当时彻法和助法并行,国中用彻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助有公田、私田,由民共耕公田、服劳役;彻则无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

也就是说,井田制所谓的奴役人民,其实只是获取收成的11%,并不是获取收成的全部。

补充个定义(鉴于某些同学严重歪曲封建定义,不得不定义一下,不一定准确,但是大方向不会乱来):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领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结构由这三大元素配合。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封臣是拥有领主所分封给他们土地的人,而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为领主战斗,作为对领主给予采邑的回报。在领主、封臣和采邑之间的关系与责任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如果非要说土地私有,地主阶层是封建时代的特征,那么,欧洲的9-15世纪就不是封建时代,是奴隶时代,因为那会没什么地主,只有领主、骑士和农奴。

再跑个题,说说奴隶制。正好有人写好了现成的,我就偷个懒,毕竟半夜了,该睡觉了。

我只总结几个我认可的观点,下面的资料有时间慢慢看。

1、奴隶制指奴隶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奴隶本身没有自由,基本没有私有财产,奴隶主获得一切,包括奴隶及其后代的生命。

2、奴隶制其实仅仅是一种劳工制度(不是社会制度),玩过文明这款游戏的都知道,劳工制度可以从奴隶制升级到:农奴制度、等级制度,最后升级到人身自由。比如南北战争时期的美国,政治制度是联邦制,劳工制度是奴隶制。

3、中国的历史是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中间没有经历奴隶制(奴隶成为社会成产的主要力量)。

4、秦始皇一统天下之后,中国封建社会成为历史,汉朝虽然复辟,但是没分封多久诸侯又都被严格限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封建领主了。

以下资料(不可全信,但不妨一读)来自:

/question/58900705.html?an=0&si=3

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证实,世界上大多数民族的历史都是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中间并未经历所谓的“奴隶社会”阶段;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社会瓦解后,各国进入了不同形式的商品经济社会,包括古希腊与罗马的工商业奴隶制、中国秦以后的郡县制专制国家、西欧近代资本主义等。

过去我们误以为古希腊、古罗马是直接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的,其实仔细考察历史就会发现,古希腊、古罗马的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之间是有一个封建社会的过渡阶段的。希腊的斯巴达在全盛时代尚无奴隶,罗马在王政时代也几乎没有奴隶,这段时期这两个民族处在村社封建制或领主封建制阶段。恩格斯说:“(希腊)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外居住在庄园里。”恩格斯又说:“在最初的农民城市罗马,情形也是如此(按:没有奴隶);当罗马变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产地日益集中于人数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阶级手里的时候,农民人口才被奴隶人口所排挤。”

可见,古典社会(古希腊、古罗马)的奴隶制是比封建制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而不是相反。进一步讲,奴隶制生产方式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它产生的条件式村社自然经济的瓦解。马克思说:“在古代世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奴隶经济为其结果;不过由于出发点的不同,有的只是使家长制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的的奴隶制度,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度。但在现代世界,它会导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后,还有许多学者认为,奴隶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它只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种特殊的、局部的现象。甚至在古典社会后期,奴隶劳动占据一切生产领域的现象也一去不复返了。那么,如何解释古典社会之后的欧洲又进入封建社会了呢?这必须考虑民族征服的因素。处于原始社会的日耳曼人摧毁了古罗马奴隶制,也摧毁了商品经济和辉煌的古典文化,罗马退回到自然经济时代,同时日耳曼蛮族也继承了一些罗马的文明成果,于是发展到封建社会的阶段,开始了欧洲1000年黑暗的中世纪历史。直到文艺复兴时代,古典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才开始复苏。换句话说,欧洲由奴隶社会返回封建社会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是特例,而不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

苏联学者提出的社会发展“五阶段”理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曾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金科玉律,但它却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马克思本人坚决反对把欧洲历史的模式套用到世界所有民族头上。“五阶段”理论得到了斯大林的肯定,成了苏联学界的正统。直到60年代以来,才有苏联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在1960年斯德哥尔摩国际史学大会上,原苏联科学院院士茹科夫明确指出,苏联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不在把奴隶制视为一个普遍的阶段。例如,俄国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发现过奴隶制曾经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在日耳曼民族那里也未发现过。

中国郭沫若等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为了迎合这种错误理论,不惜歪曲史实,把夏商周三代说成是奴隶社会,把井田制下的村社社员和自由民说成是奴隶。中国的中学历史与政治课本上至今充斥着这些谬论,使得中国的年轻一代难以正确认识中国历史的真相。这些教条主义的流毒必须予以肃清。下面,我们结合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对奴隶制现象作进一步的考察。

原始社会末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逐渐转变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简称村社)。村社是社会生产的基层单位,土地归村社成员集体所有,并定期轮换,而庐舍、生产工具归社员私有。我国三代(夏商周)的井田制就是这样一种村社土地公有制。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说的是土地名义上的“王有”,其实最终所有权还是在农村公社。千余年的土地公有制有效抑制了奴隶制的发展。试想,一个拥有生产资料并有权耕种村社土地的社员是很难被降低为奴隶的。只有土地私有化了,赤贫的农民才有可能为奴。

再说一下三代的剥削方式。《孟子· 滕文公上》云:“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借)也。……《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文中“贡”、“助”、“彻”是夏、殷、周三代的赋税制度。“贡”是最早的剥削方式,它本来是用于祭祀等村社公共开支的,后来被村社贵族据为己有。“助”是商朝以来井田制下的劳役地租剥削方式,社员在公田上无偿劳动称为“助”。公田收入归国王和村社贵族,私田收入归社员自己,于是社员才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感慨。“彻”是周朝后期发展起来的实物地租剥削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村社集体劳动逐渐被小农劳动取代,公田的耕种逐渐无人卖力。于是,各国纷纷变法,取消公田、私田的划分(废井田),由国家向农民授田,统一按比例征税,这便是“彻”。鲁国“初税亩”,秦国“初租禾”、“商鞅变法”就是这样的改革。

战国时代废井田的改革是在土地公有制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由于土地不再定期轮换,改革最终导致了土地私有制,也导致了封建领主制度的废除。这与我们历史课本上所说的“初税亩”、“商鞅变法”标志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是完全相反的。

“封建”一词自古皆有,《左传》曰:“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意为封土建国、封邦建蕃,而不是我们现在理解的一切落后保守的东西的代名词。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最初意义下的封建制度,这种制度与欧洲中世纪的“feudal”非常相似,于是日本学者把“feudal”翻译为“封建”,我国也便把欧洲中世纪称为“封建社会”。马克思理解的封建制有以下特征:一、农奴对领主有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二、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领主对村社公有土地只是名以上的占有;三、政治权力分散于各诸侯或领主手中。我国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具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而非农奴;战国以来土地私有化发展,土地可以买卖、转让;秦汉以来通常有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少数情况下才是封建割据。这与马克思所说的“封建”是完全相反的,与三代的“封建”也是完全相反的。中国学者看到西欧和日本封建社会瓦解后直接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就贸然断定中国近两千年来也是封建社会,而且无视史书上对古代发达商品经济的描述,教条地照搬马克思理论,说中国近两千年是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造成了极大的理论混乱。尤其是近代以来把“封建”和“专制”相提并论,殊不知这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封建”则必不“专制”,“专制”则必不“封建”。“五四”运动的“反帝反封建”,实质上是“反帝反专制”。中国近代沦为“半专制半殖民地”社会,而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从经济形态上看,我国秦汉至明清与西欧资本主义社会、古典奴隶制社会都是商品经济社会,都比封建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态,不应该再称作封建社会。

有人把殷周称作“封建领主社会”,而把秦汉至明清称作“封建地主社会”,这样虽然没有表达障碍,但仍有可能产生误解。最好的办法就是干脆不要用“封建”来称呼秦汉至明清。根据说话的侧重点不同,秦汉以来这两千年的历史我们可以称之为郡县制社会、帝国社会、宗法地主专制社会、农业商品经济社会等等。

确定了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封建领主社会)后,我们再结合史料对这个社会的细节作一些考察。

周朝青铜器铭文中记载有数千奴隶,这被郭沫若视为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证据。但是,有奴隶并不等于有奴隶社会。西汉“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汉书·禹贡传》);唐武宗灭佛,得寺家奴婢十五万人。汉朝唐朝奴隶比周朝奴隶多得多,莫非也能叫做奴隶社会?显然不能,因为奴隶并不是汉唐社会生产者的主体。汉朝奴隶增多也应证了马克思的说法:奴隶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朝有大量的“人牲”、“人殉”现象,于是有人认为用于祭祀和殉葬的人是奴隶。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用于祭祀的通常是战俘,这些人并未被转化为奴隶而是直接杀掉。殉葬者通常是死者亲近的人,可能是家庭奴隶,但一般不会是生产奴隶。大批屠杀战俘一方面也说明了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无法容纳大规模奴隶劳动。

商周时期,史书记载的“众”、“众人”、“民”、“畜民”也不是奴隶。“众”指各级官员,“众人”指与王或国君同族的平民。“畜民”是“好民”的意思,而不是像牲畜一样的奴隶。《尚书·盘庚》中商王说:“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 “畜民”的祖先是商王祖先的有功之人,因而得到商王称赞。显然,“畜民”不会是奴隶。《左传》所谓“纣有亿兆夷人”曾被理解为纣王有大量奴隶,其实“夷人”是周人是对东方的商族人的称呼,意为商族人数甚多。此外,商周手工业劳动者通常也不是奴隶。周公旦十分重视从商朝接管过来的“百工”,犯酒禁的商族百工可免死罪。可见“百工”是有专长的自由民或半自由民,不会是奴隶,奴隶是没有条件嗜酒的。

郭沫若先生说的奴隶平日生产、战时当兵也是不符合史实的。商周军队由平民组成,而非奴隶,异族在军中也只能做杂役。奴隶制的罗马帝国一般也不让奴隶当兵。特殊情况下需要奴隶当兵时,必须先使奴隶获得自由。同样,随贵族狩猎的人也不是奴隶。试想,平日里戴着锁链劳动的奴隶在骑上战马、拿起武器之后,还会听从奴隶主摆布吗?

综上所述,奴隶制只是人类社会的局部、特殊现象,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没有经历过奴隶社会阶段。奴隶制是封建社会解体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一个民族不会先发展奴隶制后发展封建制。原始社会之后的第一个文明社会是封建社会。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大文明古国的早期文明是封建社会或专制主义的农业商品经济社会。奴隶制和土地私有制下的地主-佃农制是以榨取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可以理解为资本主义的变异形态,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