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书应该具有签字或名章
补正书具有签名或名章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规则2原鉴定意见书上为补正是原则,另行出具补正书是例外。且也应当有一名以上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规则3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变化六司法鉴定人出庭独立成章修订版《通则》对鉴定人出庭问题单独规定于第五章,共计四个条文。严谨性和务实性更加明显,虽然有些缺乏新意,但依然有利于司法鉴定的正确进行。司法鉴定通则为各种案件的司法鉴定程序提供了意见和行为准则,使司法鉴定在合规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有利于社会公平公正。